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全文废止]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2015.7.8 税屋提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法规自2016年1月9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