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全文废止]

2016-1-7 00:00 查看: 205 来自: 孔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全文废止]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2015.7.8

税屋提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法规自2016年1月9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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