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四)促进国际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无偿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项目申报。区县经委(商务委)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编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中,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综合平衡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合同) 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六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1日。原《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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