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016.12.1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2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国税案例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进一步明确了走逃户(失联)企业的判定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今天小编就和你捋一捋走逃户的情形与后果,小伙伴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因为一旦被认定为走逃户,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什么是走逃(失联)户? 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走逃(失联)户的几种表现形式: 例1:张三在某县做五金销售,由于生意不好且不懂税法,至成立之初从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由于其在注册登记时填写的电话号码与经营地址错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通过当地居委会找到张三的经营地址,却被告知张三已于上月外出打工,查无下落,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例2:李四开创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虽然每个月都按期进行申报,但税源管理所发现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违规零申报等情况,并安排管理员下户核实,但通过电话与实地查验均与其不能取得联系,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例3:王五被税务机关稽查后,悄悄逃跑,从税务部门视线中“失踪”,因此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例4:赵六与合伙人协商以虚开发票为目的创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共计开具发票200余万元,后赵六与合伙人潜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电话通知与实地核查时发现查无下落,因此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 例5:税务机关依法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发现可以联系到该企业的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且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查无下落,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户。 走逃(失联)户承担的后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2.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3.被认定为走逃户的纳税人,当年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如金融融资受限、限制出境等。 4.该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会上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不能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5.如果有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追缴并予以处罚。如果金额较大,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伙伴们看清楚了吗?如果你有上述行为,请赶紧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整改,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网友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对原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至此,依托升级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开具、认证过程的全监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及其电子底账系统的大数据进行风险比对识别。已经先后下发15批风险企业名单,要求县级国税机关逐票进行风险应对管理。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实际上是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进行风险应对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122号文)精神、强化执行力、坚决打击虚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76号公告是一个重磅文件,除了明确对已经取得的走逃(失联)纳税人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的处理办法以外,更重要的是提醒纳税人不可存侥幸心理,从非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定性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是税务机关通过征管手段无法查实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实际上特指: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此类型企业往往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 此类企业特点: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 受票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避免遭遇此类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抵扣凭证的情形(以下条件符全其中一种即可)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例如:购进取得进项发票品名水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品名为建材);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例如:购进棉花用于生产布匹,实际上企业没有生产设备,或者没有电费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或者自己不生产又没有委托加工情形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注意:本条款看似复杂,实际上就是一个意思:开出专用发票,但是实际上没有申报纳税)。 (三)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用发票如何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此前,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尺度不一,并没有一律要求先作进项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纳税人应如何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抵扣发票 (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违法购票。 (二)加强采购流程管理,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物流成本半径以外的货物,尽可能不要采购。采购内控制度必须保证货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供货企业信息,通过身份证核实供货企业业务员身份,对陌生供货单位合理设定付款期限,至少应在抵扣发票开具50日后方可付款。 (四)取得进项发票后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
(五)一经发现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应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