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见附件1。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取消对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其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3)。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报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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