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2016-11-30
财关税[2016]63号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