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2015.12.24 (国办发[2015]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