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76号 2001-11-03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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