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016-11-14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 <高金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解读: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业保障金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十个问题 <致同税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服务免税备案的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免税。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为准。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在境外”,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如境内施工单位A为境内单位B,提供在巴基斯坦施工建筑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其他关注点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时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既可以提供销售方出境人员的出境证明,也可以提供购买方的出境证明。比如,出境游会有个全陪随团出游,这时需要提供全陪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提供”,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和个人,不论接受方(甲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如境内旅游企业A组织国内人员出境旅游,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其他关注点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需要备案;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①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②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境外主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材料。要求其提供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以及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正常来说协定都有正式的官方文本,税务机关的电脑里边就有,其实可以查询。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王骏点评——本条明确了建筑服务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这一条很受建筑服务销售方的欢迎,基本处理一则是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被扣押的质保金在实际收取当天确认纳税义务。15日微信公布后,有诸多业主方打来电话,担心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转固,但是拿不到质保金对应的成本发票。这一点我们建议参考国税函[2010]79号文的精神去处理业主方相关的折旧税前扣除。
小陈税务理解: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服务过程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政策应用有一个前提“未开具发票的”,就是说“质押金、保证金”没有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同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建筑企业甲公司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总价3亿元,质押金0.2亿元: (1)合同约定2016年11月1日预收款0.3亿元,甲方在支付款项时扣押的质押金0.2亿元,实际收到款项0.1亿元并开具发票,其中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与工程完工后6个月后即2018年1月1日收款,不考虑其他情况则:仅0.1亿元(0.3-0.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另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需要提醒的是,如2016年11月1日虽只收到0.1亿元,但开具发票金额为0.3亿元,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则0.3亿元(含扣押质押金)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是2016年11月1日。 (2)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日按照相关约定收工程款0.5亿元,甲方在支付款项时扣押的质押金0.2亿元,实际收到款项0.3亿元并开具发票,其中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与工程完工后6个月后即2018年1月1日收款,不考虑其他情况则:仅0.3亿元(0.5-0.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另合同约定质押金0.2亿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需要提醒的是,如2016年12月1日虽然只收到0.3亿元,但是开具发票金额为0.5亿元,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则0.5亿元(含扣押质押金)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都是2016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