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12-18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澳大利亚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三)《中澳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8”。进口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二、关于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时,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目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8 >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编号”。 (三)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三、关于“在途货物”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81722.htm)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