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44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上一篇:财税[2001]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全 ...下一篇:财税[2001]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