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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解读

2016-12-22 17:35 查看: 258 原作者: 孔明网 来自: www.91kongming.com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会同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主管部门,在对《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监管办法》解读如下:

  一、《监管办法》出台背景

  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实施办法》,明确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在本市启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8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县积极参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和科创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上海金融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

  试点以来,《实施办法》在指导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逐步深入,《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近年来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区县陆续修订、出台了一些有关细化规定和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近期,在总结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发,本市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充分吸纳试点过程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做法,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基本框架

  《监管办法》共分六章,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关于试点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工作的服务对象为“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并提出科学规划和营造环境要求,要“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关于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准入资格”部分取消了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提高了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发起人资金实力的要求,允许股权适度集中。“运营要求”部分适度扩大了资金来源范围,并适度扩大了经营地域范围,同时,适度降低了对贷款结构分散度的要求。

  第三章关于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由试点初期的9家增加至12家,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第四章关于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明确了监管体制机制,以及区县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第五章关于扶持措施。包括扶持政策的制定、试点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改制村镇银行等。

  第六章关于施行日期等其他事项。

  三、《监管办法》有关重点内容

  (一)关于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发起人资金实力的要求

  为促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出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本行业,《监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并相应提高对主要发起人财务指标的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三年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

  鉴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效率,《监管办法》允许公司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80%,同时规定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避免“一股独大”的弊端。

  (三)关于引导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入先进小额信贷技术

  为加强对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监管办法》允许对此类企业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降低至1亿元。为引进先进小额信贷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借助互联网工具开展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范围

  一直以来,可贷资金来源相对缺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监管办法》适度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杠杆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

  (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范围

  鉴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际,适当扩大经营地域范围有利于促进竞争,营造更加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办法》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即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再受限于住所所在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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