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2001.5.14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