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建立本市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主要背景 做好本市郊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本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本市已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户籍城镇化,但仍有一些郊区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选择到中心城区、外省市或出国工作,形成了一批生活在郊区农村的留守儿童。今年2月,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对全国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要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将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二、目标原则 《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建立以家庭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基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各项权益。 工作原则是:监督指导家庭监护到位;切实加强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倡导社会共同参与;纳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统筹考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对普通留守儿童和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给予不同的关爱保护服务。 (一)以普通留守儿童为服务对象,建立以“关爱措施”为主的服务体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儿童不同监护主体职责的规定,以及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职责,依次对留守儿童父母、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学校、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履行责任,开展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措施。 (二)针对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建立健全以“救助保护”为主的工作机制。为因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危机、遭受伤害的留守儿童,通过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切实保障陷入困境的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三)考虑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从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能力建设、督察问责、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要求,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 四、立足本市特点的措施 一是本市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生活在本市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本市户籍未成年人。二是考虑到上海作为一个超大型的、人口导入城市,有一大批外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在本市务工,因此,我们在草拟“实施意见”时提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行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各级民政、妇联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街镇,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的行业、居住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外来务工父母要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三是注重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为呼应基层反映的长期存在“没地方”、“没有人”的问题,“实施意见”在保障措施方面,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明确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机构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和必要的托管服务;另一方面依托本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扩围工作,增加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