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5〕64号 2015-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税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税务师考试的人员。 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办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办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考试办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4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或者地方税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考试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考试办取消该考点承办税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全国税务师评价和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对违规应考人员使用的各类作弊器材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办。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考试办。考试办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办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第二十四条 考试办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考试办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办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