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17号 2001-07-03 税屋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