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7号 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0-15 00:00 查看: 233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17号        2001-07-03 

税屋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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