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2015-11-16 (税总发[2015]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转增”纳税争议 国税80号公告能否一锤定音?) (一文读懂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总局答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