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1号 2015-11-17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公布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 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29项)
国家税务总局
税屋备注—— 其中,涉税部分共计29项,税屋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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