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20号 2015.11.19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 现根据最新签署换文情况,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4]32号)附表6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背景知识——
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如中国内地将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CEPA项下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1997年3月,40多个WTO成员达成《信息技术协议》,将计算机设备和零件、通信设备、半导体设备和零件、软件、科学仪器等6类产品涵盖在内,分三个阶段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发展中国家实现零关税的时间可以相应延迟,但最迟到2005年1月1日必须将协议内全部产品关税降为零。 2003年4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中国成为《信息技术协议》(I-TA)的第58个参加方。ITA是一个单独的关税削减机制,成员必须履行的一个最基本的义务是:协议中所开列的产品必须被削减至零税率水平。在ITA协议时间框架中,规定各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税率减让,计划分四个阶段降低关税,最后实现进口零关税。根据承诺,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在2005年全部实行零关税。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从今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部分进口数码商品及其零部件执行零关税,其中数码照相机及零部件进口税率从去年的10%、12%降为零。实施零关税的数码商品还包括数码摄像机、手机、游戏机、对讲机、传真机、电脑及各种零配件等。 中国零关税机制的沿革与现状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曾屡次遇到零关税问题,而不参加零关税协议是当时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信息技术协议》,中国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查以及多方权衡,最终决定在1997年加入该协议。经过谈判,中国的信息产业又争取到几年的过渡期来进行调整,从而在2005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的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此后,中国又陆续与几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其中较重要的有: 第一,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达成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意向,并于2003年正式开始这项工作。双方决定从 2004年起逐步废除6000项产品的关税,在第一批拟废除关税的约600项产品中,涉及了500多种《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将从 2004年1月1日起降低关税.到2006年关税降为零。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最终在2010年或2012年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中泰两国自 2003年10月1日起就决定提前把双方蔬菜、水果贸易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30%降为零,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2003年6月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CEPA)》,这是该协议的第一阶段,规定374项原产香港的货物获得零关税优惠,同时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18个行业的市场:2004年10月、2005年10月,中国内地又分别与香港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即第二、第三阶段的协议。其中,第二阶段协议规定对原产香港的713类进口货物给予零关税优惠,并继续扩大11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措施,新增加8个开放的服务领域。自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第三阶段协议安排,几乎所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进口货物都可获得零关税优惠,在服务贸易方面又增加了23项开放措施。 第三,2005年4月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巴之间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该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将分梯次降低关税,并最迟于2008年1月1日前对约1200多种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此外,中国还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规定对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还允许部分台湾水果零关税进口:对一些非洲国家的进口产品单方面实行零关税;中国与智利将于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进程,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也正在进行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