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2015.11.15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解读——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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