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2016.9.30
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委会[2016]2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