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2016.09.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6]2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