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已重新修订。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的基本情况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就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在试点街镇的居家的本市“职保”高龄老人,如果其经过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就由指定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保基金将为其支付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居家医疗护理费用。 2013年7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浦东、杨浦、长宁等3个区的6个街镇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11月,新增徐汇、普陀、长宁等3个试点区,扩大试点范围至6个区28个街镇;2016年1月,进一步调整相关试点政策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三年来,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享受服务的老人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较为满意,截至2016年6月底,累计服务人次约15.5万。 二、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的试点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得到基本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促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体系规范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本市组织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 三、高龄老人参加试点的条件 首先,参试老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参试老人必须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再次,参试老人必须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街镇行政区划范围内。 鉴于现阶段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尚不完善,各区可以结合区情实际,在辖区内全部街镇试点,或逐步扩大试点至辖区内全部街镇,让符合条件的参保老人应保尽保。 四、高龄老人如何申请参加试点 高龄老人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2、门诊病史和(或)出院小结。 区(县)医保中心会对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申请一经受理,2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将安排评估人员完成对老人的护理需求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会正式告知老人,老人就可以开始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了。 五、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有关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了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标准,综合评价老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分为一般、轻、中、重四个等级),作为支付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费用的依据。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的收费标准暂定为50元/次,试点阶段,评估费用暂由区县财政负担,老人不需付费。另外,已开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试点街镇,可以按照统一需求评估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评估等级。 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轻度或照护二级的老人,每周可享受上门护理服务3小时;中度或照护三、四级的老人,每周可享受上门护理服务5小时;重度或照护五、六级的老人,每周可享受上门护理服务7小时。 六、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服务内容 试点阶段,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和常用临床护理以及相应的护理指导。 基础护理指围绕服务对象和其床单位开展的基础性生活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整理床单位、面部清洁和梳头、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足部清洁、协助进食/水、协助翻身及有效咳嗽、协助床上移动、压疮预防及护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留置尿管的护理、温水擦浴、协助更衣、床上洗头、指/趾甲护理、安全护理等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由经培训取得医疗照护员实施,也可以由执业护士实施。 常用临床护理指除基础护理外、适宜在老人家庭中开展的治疗性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生命体征监测、导尿、鼻饲、灌肠、吸氧、血糖监测、口服给药、静脉血标本的采集、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物理降温等项目。这些项目,除生命体征监测外,其它须由执业护士遵医嘱执行。 试点阶段,护理服务机构由相关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承担。护理服务机构会根据评估结果,安排有经验的执业护士上门了解老人的具体护理需求,并有针对性地选择上述部分护理服务项目,为老人制定1小时的服务包,形成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最后,护理服务人员会根据护理计划为老人上门提供服务。 七、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费用的医保报销政策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护理服务人员不同的资质分为两档,即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的收费标准为65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其发生的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原则上每3个月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1次。因老人个人原因中止或终止护理服务的,其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 八、居家医疗护理延伸服务至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参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的相关规范,为本机构内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没有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所在辖区的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其经评估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九、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各区县要积极培育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体系,抓紧推进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至全区;二是按照国家人社部相关要求,积极研究筹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整合现有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为本市老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护理服务和待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