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15〕612号 2015.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批量采购)、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子采购)所有投标和响应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处罚后,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跟踪问效,按项目进行,按年度统计。 第七条 信用评价覆盖采购环节、履约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后续审计检查环节全过程。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即时进行。因项目进度或质保期较长等原因,采购环节延时或跨年度的,可以根据前期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或按统一标准或指标平均分值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九条 采购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审计检查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税务总局统一进行,履约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分别进行。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电子评价和纸质评价相结合方式,以电子评价为主、纸质评价为辅。 第十一条 税务总局每年对各级国税局评价情况进行归集统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以政府采购规定和合同条款为制度依据,以供应商履约行为为事实依据。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定性评价。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基层反映,实行定量评价。
第十七条 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指标重要性设置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 每个量化指标细化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及分值在《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中明确(见附件)。
第十九条 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
第二十一条 对A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