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5〕205号 2015-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按是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区分,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的,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借出款项的部分,转入“借出款项”科目;其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与下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下级往来”科目。对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将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将原“在途款”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款”科目;对原“预拨经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预拨经费”科目,将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主权外债相关债权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权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出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将原“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资产基金”科目下的“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5.待发国债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待发国债”科目余额转入“待发国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部分,转入“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将属于应付代管资金的部分,转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其他的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