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 2001-05-11 发文字号: 财税[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比例税率: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法规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法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