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0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对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中央本级大部分收费仍由单位自收自缴,没有实行收缴分离;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1.抓好基础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在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同时,加强对收费的财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4.改变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按收入比例提取经费的办法,实行“预算制”。从2002年起,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核定经费支出。
5.为了保证试点单位的支出需要,对上述实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收支脱钩试点的部门,按适当的比例核定部门机动经费,由部门按规定使用。
6.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但要进一步强化预算外收支管理,今后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制订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从2002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1.对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以及具备试行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员定额管理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都要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改革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实行收缴分离
从2002年开始,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中央单位现行的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收缴分离。
1.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从根本上避免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应缴纳有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收入缴入指定
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和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