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意见的函)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第一节 资 产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