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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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4]13号                    2014-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总局外事管理工作,我们对2010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国税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及国内外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具体是指,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出访及随团出访项目、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接待来访的外国(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官员,外国(地区)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非官方人员。
  第三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的外事活动须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总局国际税务司(台港澳办公室)(以下统称国际税务司)是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情况,明确各自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科学制订外事计划,认真履行外事工作报批制度。其中,因公临时出国项目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事活动及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四)各级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人员执行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员所从事工作相符,严格控制与税收工作无关的出访项目,随团出访项目均计入本单位年度出访批次。出访必须有国(境)外相应的业务对口部门邀请,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培训项目选择有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中介机构除外)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严禁短期内组织性质相同或类似团组赴同一国家(地区)。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第七条 总局机关所有出访项目均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由出访人员所在部门(司局级)行文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国际税务司、办公厅、人事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税系统厅(局)级人员随地方政府组团出访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局审批。
  第九条 各省(区、市)国税局外事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总局国际税务司报送上一年度外事工作情况及出访执行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抵离我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总局机关赴台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国税系统赴台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性磋商谈判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国际会议须安排具有相当外语水平的业务人员参加,总局领导出席重要国际会议时,安排随行翻译。
  出访团组要结合出访任务科学设计在外日程,出访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总局机关组团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出访时,需事先向被邀请单位出具双跨(跨地区、跨部门,下同)团组出国(境)征求意见函,被邀请单位应及时复函,总局国际税务司收到复函后,方可向被邀请单位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函应明确该团组是否列入年度出访计划、在外日程、经费来源及开支明细,原则上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第十三条 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出访团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标准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本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达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目的。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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