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6〕208号 2016-05-05 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根据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部城市,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有序增加到31个,我们开展了增加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现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