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本市决定实施资源税改革,对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日前,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实施规定》对征收范围、适用税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市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本市矿产资源相对匮乏,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仅为粘土和矿泉水两种,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次资源税改革要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按照国家资源税清费立税的改革目标、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本市对粘土、矿泉水同步征收资源税。 本市资源税的适用税率 粘土、矿泉水的适用税率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来确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适用税率基本与原有收费标准持平。 本市资源税改革的实施时间 本市自《实施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2016年7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