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5〕40号 2015-09-25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迭福站址)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4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深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 二、新增粤东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