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0号 2014-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国家税务局: 二、 后续工作具体内容 (二)优化申报流程。在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明细申报时,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首次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以方便纳税人申报。 (三)完善申报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补充、细化相关税种纳税申报明细表,可以在纳税申报明细表中增加相关数据项内容,但不得减少税务总局要求的数据项。 三、 工作要求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精心准备,稳步推进。在实施步骤上,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考虑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工作量大,有一定难度,特殊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适当延后填报,但最迟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和解释,做好辅导和咨询。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纳税人认识到统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长远来看是为纳税人减负。要加强对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工作,对拥有房地产数量较多的可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要做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各个数据项目的口径、填报要求和系统操作流程,熟知减免税性质代码等,以便在纳税人填报时提供有效帮助和指导。 (四)加强各环节管理,提高信息质量。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各环节管理。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发现纳税人未按要求填报、或填报明显错误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进行修正。纳税申报结束后,要通过外部门信息、其他税种征收信息对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申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自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启用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中制发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废止,原纳税申报表式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中制发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 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