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推进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现就《激励办法》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订《激励办法》的必要性 为建立有利于张江示范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制订了《激励办法》。 一是激发国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采取股权、分红权等方式,激励企业、高校和院所中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升其创新的源动力。 二是吸引和凝聚创新人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有利于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激励办法》的制订经过 2013年,市政府发布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文件已于2015年底到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相关部门组织对近两年来张江示范区内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广泛听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试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深入调研。相关部门深入调研激励试点政策落地和激励试点进展情况,先后走访了仪电集团、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微电子装备、中兴派能、齐耀新能源公司等企业,调研了上海交大、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部属高校和市属高校,走访了中科院上海分院、中科院上海药物所、中科院上海微系统所、中科院上海硅酸盐所、中科院上海高研院、上海科学院等科研单位。 二是开展会商并广泛征求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税务局、中科院上海分院、上科院等单位,多次对《激励办法》的初稿进行会商讨论,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 三、主要制订内容 《激励办法》修订过程中,主动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各主管单位的总结、调研中企业和高校院所反映的问题,有依据或有参照地提出突破性政策,对原《试行办法》中操作性不强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一些具体内容完善相关表述。 修订后的新《激励办法》共十一章47条,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1、总则。即第一章,共7条。对制订政策的依据、适用范围、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实施条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2、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即第二、三章,共6条。包括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激励对象、激励总额,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期,标的股权来源等相关规定。 3、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和增值权奖励。即第四、五、六章,共8条。对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的方式、条件、总额、业绩考核目标、财务管理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4、科技成果入股奖励和收益分成、股权管理。即第七、八章,共5条。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的比例,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比例;企业股权标的来源、禁售期限制等相关规定。 5、激励方案的拟订、备案、审批和管理。即第九、十章,共11条。对企业激励方案拟订、备案、审批的内外部程序、激励方案涵盖的内容、各方承担的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6、附则。即第十一章,共10条。包括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建立张江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协调机制、对成果转化造成投资亏损的予以免责等其他需补充说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