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2016年8月3日
之前财税[2016]47号文规定——
相关政策—— 少点洪荒之力 多点工匠精神 <税海涛声> 5月份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对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予以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分别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抵扣5%,政策适用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8月份以来,新的政策尚未出台,其实可以想得到,如果8月份起要改变原来的凭通行费发票抵扣的方式,改为按增值税专票抵扣,那么相关政策肯定要提早出台,全国这么多收费站,收费系统要与税控开票系统对接吧,还有调试需要时间吧,如果从8月份起要改为开具专票,那么起码要起早1-2个月下文通知吧? 而且,通行费收费有其非常特殊的地方,车辆通过收费站(缴费、开票)的时间是个很大的障碍,试想,每台汽车通过收费站,收费人员要在极短的时间里区别,这台车是开现行的简式通行费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论每台通行的车辆是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要多少,只说这个每台车通过时开具专票的时间,将有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另外,驾驶员在车内,收费员坐在收费亭内,两者的距离加上空旷嘈杂的室外环境,驾驶员如何告知准确的单位名称、税号?收费员又如何听得清楚?有人会说,驾驶员可以印制大量的印有单位信息的纸片,这也许是个办法。但是,驾驶员收到专票后总还得核对单位名称、税号是否正确吧,万一错了,难不成为了几元十几元的通行费(几分钱几毛钱税金),回到单位报不了账,再又专程返回收费站来重新开具发票?万一是从新疆开车到海南,这一路上...... 还有最重要的,近期不是又有人在拿滞留票说事吗?那么,收费员在那种情绪下,怎么去判别通过的这台汽车的权属单位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啊?一辆车通过收费站的时间,将要因此延长多久?会造成什么局面?...... 还有多少因一台车通过收费站开具增值税专票而引发的趣事?真的无法想象。 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本人是毫不犹豫的说:我断言,还是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其实,尽管财税〔2016〕47号规定的执行截止时间是7月底,作为税务的职业分析能力,想一下“全国这么多收费站,如果从8月份起要改为开具专票,那么起码要起早1-2个月下文通知,调试相关系统”这个浅显的道理,也能想到结果的。 既然新的规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此前有几个地方就此问题所作诸如“8月1日以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票方能抵扣通行费”的坚决的回复,是不是可以从网上撤下来呢?
第三只眼点评—— 详细解读: 1.原规定与延续规定是一样的,完全一样的抵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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