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7号 2015.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依法制定的可能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能影响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税收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五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六条 税收政策在送交合规性评估时,税收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制定背景、制定依据、政策目标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税屋提示——本条政策细化说明见后面的附件“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指引”】
第八条 政策法规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以下评估意见: 第九条 经评估,政策法规部门对起草文本提出无异议评估意见的,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条 政策法规部门认为起草文本可能或必然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起草部门同意政策法规部门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政策法规部门的风险提示进行分析,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部门认为起草文本可能或必然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起草部门不同意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注明各方意见和理由,报局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税收政策是否合规的,可由政策起草部门征求同级商务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合规性评估过程中发现起草文本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由起草机关层报该税收政策制定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