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9号 2014.1.1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煤集团投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股份)的净资产评估增值821,889.32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煤集团的国有资本金。 中煤集团投入中煤股份的下属19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发生的净资产评估增值77,751.53万元(详见附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专计改制后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煤股份及改制后下属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撤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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