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5号 2014.12.28
相关政策——税总函[201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税总函〔2015〕156号)
税总函[2015]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8日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严格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六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出口退(免)税服务方式,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起“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出口企业的经营、纳税信用级别及税收遵从等情况,认真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逐步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二)人工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三)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五)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六)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七)核准岗由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八)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二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三)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四)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负责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出口免税及征税相关事项的受理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对所受理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人工审核岗。
1.通过审核系统,确认出口企业所申请事项的风险等级;属于重点关注对象以及存在风险的,应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2.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人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计算机审核岗。
1.对人工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计算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根据复审岗确认的疑点处理结果,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四)复审岗。
1.核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变更、注销。
2.复审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并签署意见。
3.核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及核销申请。
4.复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
5.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处理意见。
6.确认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名单。
7.复审暂扣出口退(免)税、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解除暂扣税款。
8.确认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的调整意见。
9.复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