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对《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答:2010年9月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企〔2010〕65号)办法已执行到期。鉴于近期国家已出台了新《预算法》,且本市从2014年市本级国资预算已实现了正式编制,相关的政策条款也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为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我们拟定了《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预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 问:《办法》主要依据什么进行修订? 答:《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进行修订。 问:修订后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办法》在内容上主要进行了六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法》在第三章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费用性支出的内容更加贴合本市国资国企改革的实际,其他支出中增加了调入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内容。 三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报送进行了调整。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四章第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原则,即: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对于预算的报送审批程序以及预算批复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即:第十七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调整进行了调整。根据《预算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中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情况时,应当调整预算。市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五是对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编制报送进行了调整。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七章中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编制、报送、审批、批复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即: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六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调整。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八章中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进行了调整。即:第三十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市财政局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