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6.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可递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7.25 之前政策—— 财税[201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法规—— 财关税[2013]14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后续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