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32号 2016-8-1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邮箱:zhulin@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