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4.12.31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牡丹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牡丹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