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2016.6.30 内容见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 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财务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相关内设部门按职责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相应工作。 项目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预算)分别下达至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由实施单位分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求汇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的,应指定汇编单位。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项目法人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清理、竣工(完工)结算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内容已完成。 2. 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手续已完备。 3.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4.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 5.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6. 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 7.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8.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事项已处理完毕。 9.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第十五条 大中型工程类项目(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其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程类项目延期需报水利部同意。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分析总结建设成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由项目法人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和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报表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三以内,小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内。 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