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实施意见》是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创新政策,也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导向在政策上的具体化。《实施意见》旨在推进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规范化和便利化,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行业扶持和管理。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原则 明确三项基本原则:放开市场、规范管理、简化操作。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同时,规范登记管理,构建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登记范围和管辖 一是对申办主体没有限制。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设立养老服务企业。 二是对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服务企业重申相关规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关于登记规范 在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均进行简化操作。 一是对养老服务企业名称不做强制性规定,在服务对象和内容识别度方面提出引导性规范,即要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与老年人、老年、长者等服务对象,以及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等服务内容相关。 二是对养老服务企业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可以采用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法人形式。 三是养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如医疗、餐饮等,明确应在登记后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四)关于登记内容 一是养老机构企业是指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企业实行专营管理,经营范围明确。许可业务范围与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可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二是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经营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托养机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组织,以及其他从事某项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组织,均可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其名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体现社区养老专业机构特点。 三是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多种养老服务的可以登记为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无需单独登记多个企业法人。同时,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从事养老机构业务,无需另外登记企业法人,只需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专营管理。 (五)关于管理服务事项 一是管理部门更加明确。明确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养老服务企业经营。登记机关开展登记,并提供咨询登记等便利服务。涉及消防、食药监、卫生计生、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履职。 二是发展导向更加明确。要求为养老服务企业登记和经营提供便利,相关部门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推进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实行连锁化经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三、《实施意见》的亮点 一是养老服务业类别更加清晰。明确了养老服务业行业分类,明确“养老服务业企业”工商登记途径。 二是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养老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各类企业法人形式。养老机构登记也从原来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放开到可以采用各类企业法人形式。 三是养老服务企业可选择分类登记。首次明确三种企业类别: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除养老机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许可外,其他类别的企业均可直接登记。 四是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导向更加明确。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和形态更加明晰,有助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五是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可以混合多种服务形态,开展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明确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可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养老机构业务,既实现了企业多种经营,又兼顾了养老机构专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