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深组代管[2015]2号 2015-9-25 (深组代管[2015]2号 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咨询电话:88856226。 特此公告。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相关问题——“一照一码”相关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