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2014-12-31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