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4号 2014.12.26
(税总发[2014]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2.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纳税服务规范落地作为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与1.0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
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
二是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决定落实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明确管理方式;
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前台”服务事项与规范,补充地税服务事项与规范;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
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
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和备案类等区分标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抓落实、抓落地、抓办税窗口服务,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按时到位。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和参与。要统一制定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提前做好办税服务厅压力测试和人财物后勤保障等各项具体工作,密切跟踪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落地情况。
二、做实培训与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省税务机关要对照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与1.0版的差异迅速拟定培训计划和教案,在2015年2月中旬完成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时要把规范内容学习和实际业务操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要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纳税人学堂和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纳税人开展落地措施的宣传,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增进社会各界对推行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认同与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做好前后台衔接和部门间协作
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要求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在统一规范“前台”纳税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后台”税收征管,及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实现前后台税收业务的顺利衔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要及时修改税收征管软件及相关应用软件,做好信息化配套衔接工作,以适应纳税服务规范2.0版的新要求。
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在推进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地的同时,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四、按季更新维护,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规范动态升级机制
为保证纳税服务规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纳税服务规范2.0版将以活页形式下发,并采取按季度更新相关页码的方式,保持与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口径一致。为使纳税服务规范相关内容得到及时更新,今后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在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前应会签纳税服务司。各省税务机关应从2015年起在每个双月的25日前将阶段性实施情况和意见建议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为了保证纳税服务规范的一致性,今后省以下税务机关应以税务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对外,不再自行编印地方版纳税服务规范。为鼓励各地创新,各地在确定新一年度纳税服务创新项目前应书面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经税务总局评估确认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择机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将统一纳入基本规范或升级规范,真正实现“凡纳税服务事项都以规范为准”。
五、实行追踪问效,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2.0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将运行情况分别纳入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绩效考核范围,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原则,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指标。要防止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职责不明晰、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等情况,对确实影响推行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