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5]82号 2015-9-2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指引》为优先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指南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南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第五条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应由二名以上(含两名)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