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5]81号 2015-9-2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推荐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条 本指南对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主办券商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保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报告结论的客观性。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在推荐工作报告中对照本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章 推荐工作报告必备内容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试点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发行人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如有)的会计报表,重点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各项财务指标。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科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其原因。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试点办法》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分类表决(如有)等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规模、募集金额、票面股息率或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条 款设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包括: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优先股发行对象的人数和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优先股的风险因素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普通股股东、其他优先股股东(如有)的影响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本次优先股发行须修改公司章程的,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修改程序,公司章程修改内容是否与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与税费政策的适用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意见,包括: 第二十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主办券商应当参照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在推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尚有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且对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可以进行补充披露,并提示该信息或事项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在推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