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5]80号 2015-9-2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优先股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发行人办理优先股发行备案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以下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在提交备案文件或申请挂牌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书模板参见附件5),并提交经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提交一式四份,模板参见附件6)。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交的文件的审查程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文件审查后出具优先股登记函,送达发行人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第七条 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优先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