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2014-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三、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七、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社会团体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九、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各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政部 |